廖姓、黃姓資深服務專員,自2001年8月起在知名銀行同一分行任職,但被指曾印鑑核對不實、多次處理現金溢出來未依規定申報,且在銀行內部績效考核不佳,2人連續2年都是全銀行排名倒數前幾名,例如:2015年廖女在229人中排名第228名,2016年在259人中排名第256名;2015年黃女是第227名、2016年在259人中是第258,且經過輔導,2人均未通過驗取得信託及產險相關證照,又不願意調任其他工作,因此將2人解僱。
不過,廖、黃反駁並無不能勝任工作情形,銀行也未以調職等方式保障她們工作權即逕予資遺,此資遺不合法,請求法院判決僱傭關係存在,並從2017年1月起按月分別支付4萬6千、5萬2千元,直到復職為止。
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,廖、黃2女在欠缺證照下,已持續工作多年,並陸續升職,是否取得相關證照,並非評估適任與否的必要條件,而績效考核成績低並無懲處,僅為發放年終獎金的參考標準之一,此外廖、黃並無不願配合推廣、銷售金融商品情形,因此判決銀行解僱不合法,應從2017年1月起至復職日為止,按月支付廖女4萬6千、黃女5萬2千元;至昨為止,須支付廖共230萬、黃女260萬元。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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